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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3-20 00:00:00 阅读:5693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9-03-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公 安 部

        20134 9

             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严格落实“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要求,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

(以下简称终身负责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范围

(一)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施工图审查人员、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上述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无论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如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建设工程存在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部门的终身责任。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结果负终身责任。行政审批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因转业、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如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建设工程存在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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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追究程序

(一)启动责任追究的情形

1、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过程中,发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由于设计、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在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之日起,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时的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设置位置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要求,防火防爆设施、自动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2)甲、乙类厂房、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3)甲、乙类厂房、仓库和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4)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及数量,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自动消防设施,消防车道,防火间距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3、发生火灾事故后的责任追究。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

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后 30 天内,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时的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认定消防质量责任。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发现存在由于设计、施工质量造成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发生较大以上亡人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责任追究,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进行调查认定。联合调查组应当有建筑、结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消防等专业人员组成,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成员不应少于调查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必要时,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责成市(地)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成立相应的调查组进行调查认定。凡对该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调查。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认定消防质量责任,必要时进行技术检测鉴定;

2、查阅建设工程建设档案、消防执法档案、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确认应当负责的单位和人员;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

4、形成责任调查报告。

(三)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及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对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责任追究情况记入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作为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通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银行、质检等部门,纳入诚信体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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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

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申报之日起,结合执法档案,对建设工程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二)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

(三)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等行政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及检查记录,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出具的专家评审意见。

以上归档内容是复印件的,应当由原单位或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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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管理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具体举措,是推动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的重要保障。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的重要性,由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负总责,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工作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细化措施。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定期沟通协商,完善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终身负责的范围和责任追究的程序。省级公安机关要制定出台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公安部备案。

(三)加强宣传、狠抓督导。要加大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施工图审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人员的认识和关注度,为推动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地公安机关对工作落实情况要采取定期报告、督导检查、工作评估等形式,加强督导,确保取得实效。从 2013 年开始,各地公安机关每年向公安部报送一次终身负责制落实情况总结。公安部将不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本部党委,部属有关局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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